××企业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管理规定第一条 仪器设备报废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报废处理。
(1)仪器设备陈旧落后,已失去科研、生产或培训使用价值。
(2)仪器设备严重损坏,无法修复。
(3)仪器设备损坏虽可维修,但其维修费用接近或超过该设备现行市场价格。
(4)仪器设备改型、淘汰,市场不能提供所需配件,又不能改作它用。
第二条 仪器设备报废程序及审批办法。
(1)申请报废物资,由实验室填写报废技术鉴定表。
(2)报废仪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由实验室组织鉴定并审批;单价在 10000 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总务处组织鉴定,报总工程师审批;贵重仪器设备报废还需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
(3)办理报废手续可随时进行,也可结合年终清产核资进行。
第三条 报废物资账务与实物的处理。
(1)经批准报废的物资,应持账卡到总务处办理注销手续。
(2)已批准报废的物资,由总务处统一回收、统一处理,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处理残体。
(2)已批准报废的物资,由总务处统一回收、统一处理,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处理残体。
(3)总务处在残体处理前可通知有关实验室维修人员选用零部件供仪器维修之用,对剩余残体作出估价后可转让或出售,所得收入全部交财务处。
第四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的界限。由于下列主观原因之一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
(2)不遵守制度,擅自拆卸、改装设备的。
(3)尚未了解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操作规程、技术性能,擅自动用设备的。
(4)不负责任,保管不当,造成损坏、丢失的。
(5)私自拿出实验室而损坏、丢失的。
(6)追逐打闹或擅自离开实验现场,造成设备损坏、丢失的。
(7)其他主观原因造成仪器损坏、丢失的。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经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予赔偿。
(1)仪器设备的折旧年限已过,或陈旧仪器设备正在使用时发生自然损坏。
(2)因设备质量差,或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在实验过程中自然损坏的。
(3)经批准,按照仪器操作规程试用新仪器,试行新的实验方法或进行检修,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防止损坏的。
(4)由于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经过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损坏的。
(4)由于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经过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损坏的。
(5)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一时疏忽造成较轻微损坏的。
(6)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减轻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第六条 损坏、丢失设备器材的责任事故不止由1人承担责任的,应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属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其损失价值的计算方法。
(1)损坏、丢失零配件,只计该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复费。
(3)局部损坏造成整台设备报废的应按整台设备的价值计算。
(4)凡可作为个人使用的常用仪器、工具、量具及与生活有关的用具、器材,因保管失职,致使丢失或挪作私用者,应视情节轻重按原价的1~2 倍赔偿。
(5)损坏、丢失的仪器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损坏的还可减去残值计算。特殊情况或价格较低的,可按当时市价计算或允许以实物赔偿。
第八条 赔偿处理的手续: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应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由单位负责人或指导教师组织查明情况,分清责任,填写报告单,提出处理意见报总务处。第九条 赔偿审批权限。凡赔偿损坏、丢失仪器设备价值在5000 元以下的,由总务处审批;5000 元以上的,由总工程师审批。
第十条 赔偿费可根据金额大小由总务处决定一次性偿还或分期偿还。凡拖延不赔的,在工资内扣除。
第十一条 赔偿费由财务处统一收取,用于购买或维修仪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