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公约在物业买受人购买物业时就须存在,这种在业主大会制定业主公约之前存在的业主公约,称为业主临时公约。
业主临时公约一般由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之前预先制定。建设单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的时间为物业销售之前。物业销售包括物业的预售和现售两种形式。
2004 年9月建设部发布了《业主临时公约 (示范文本》,明确了业主临时公约应当具备的主要内容:物业的自然情况与权属情况、业主使用物业应当遵守的规则、维修养护物业应当遵守的规则、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事项、违约责任。
业主临时公约由建设单位制定,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应当在物业销售之前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对业主临时公约的主要内容,向物业买受人陈述,并就容易导致购房人混淆的地方进行解释说明,以使物业买受人准确理解未来自己的权利与义务。这里的明示,应该理解为是以书面的形式向物业买受人明确无误的告示。
物业买受人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进行承诺,承诺应当采用书面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