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按照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设定的条件和国家划拨地的用地要求开发利用土地。(2)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35%。(3)项目开发建设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并根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4)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期限开发建设,超过1年未动工开发的,政府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超过2年未动工开发的,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5)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一是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是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必须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 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必须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同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 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6)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7)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同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承担开发项目的质量责任。(8)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