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应当接受社会公众按照统一格式提交的有关物业管理服务方面的网上投诉。信用档案管理部门对收到的投诉信息进行登记、整理和分类,并根据投诉对象和投诉内容,分别提交有关部门进行核查,或转给被投诉企业处理。信用档案管理部门根据核查结果和企业反馈情况,确定该宗投诉及其处理结果是否公示和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
投诉信息转给被投诉企业后,被投诉企业应在 15 天内将处理意见反馈给信用档案管理部门,反馈意见应由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签章。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反馈的,可作为不良记录记人企业或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并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