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权属,是指物业权利在主体上的归属状态。物业权属和物业权利是密切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两个概念。本章所说的物业权利特指物业民事财产权利,即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物业他项权利人根据有关法律规范通过各种途径取得的以物业所有权为核心,包括物业使用权、物业抵押权、物业典权等内容的权利。物业作为不动产,是人们生产和生活所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因此法律对其权利的产生、变动持谨慎态度,一般以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见,物业权利的存在是有关权力部门对其权利归属状态进行确认登记的前提和基础,而物业权属制度不仅是对物业权利合法性的确认,更是对物业权利的重要的必要的保障。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物业权利指的是权利主体依法可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侧重于权力本身所具有的内容。如土地所有权人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土地的权利。而物业权属则更强调权利与权利主体的联系,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进行确权后的结果。如由于政治、经济制度的不同,各国对于土地所有权的内容的规定虽大致相同,但土地权属制度的规定却存有很大的差异。资本主义国家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个人可以成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而在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和集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