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证明函的范围包括: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
第二条公司证明函由总经办指定专人统一管理。
第三条使用证明函必须填写《证明函使用申请单》,经部门经理核准后方可。
第四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须经主管副总经理核准。第五条使用证明函必须做好登记,填写《证明函使用登记表》。
第六条严禁开出空白证明函或外借证明函。
第七条证明函开出后,使用人应妥善保管,如发生遗失或被盗,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造成损失;如证明函未使用,应立即退还总经办。
第八条总经办应妥善保管证明函存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