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第一条为提高本公司从业人员素质,充实其知识与技能,以增进工作质量及绩效,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第二条凡本公司所属从业人员的在职培训及其有关作业事项均依本细则办法。
工作职责划分
第三条培训部
(1)全公司共同性培训课程的举办。
(2)全公司年度、月份培训课程的拟定、呈报。
(3)培训制度的制定及修改。
(4)全公司在职教育培训实施成果及改善对策呈报。
(5)共同性培训教材的编撰与修改。
(6)培训计划的审议。
(7)培训实施情况的督导、追踪、考核。
(8)外聘讲师担任公司全体在职培训的举办,每季一次为原则。
(9)全公司外派培训人员的审核与办理。
(10)外派受训人员所携书籍、资料与书面报告的管理。
(11)其他有关人才发展方案的研拟与执行。
(12)各项培训计划费用预算的拟订。
第四条各部门
(1)全年度培训计划汇总呈报。
(2)专业培训规范制定及修改,讲师或助教人选的推荐。
(3)内部专业培训课程的举办及成果汇报。
(4)专业培训教材的编撰与修改。
(5)受训员完训后的督导与追踪,以确保培训成果。
培训规范制定
第五条培训部应召集各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从业人员在职培训规范”,提供训练实施的依据,其内容包括:
(1)各部门的工作职务分类。
(2)各职务的培训课程及时数(3)各培训课程的教材大纲。
第六条各部门组织机能变动或引进新技术使生产条件等变化时,培训部即应配合实际需要修改培训规范。
培训计划的拟订
第七条各部门依培训规范及配合实际需要,拟订“在职培训计划表”,经培训部审核,作为训练实施之依据。
第八条培训部应就各部所提出的培训计划汇编“年度培训计划汇总表”,呈报人力资源部核签。
第九条各项培训课程主办单位应于定期内填写“在职培训实施计划表”,提供呈核后,通知有关部门及人员。
第十条临时培训课程,亦需填写“在职培训实施计划表”,呈核后实施。
培训实施
第十一条培训主办部门应依“在职培训实施计划表”按期实施并负责该项培训之全盘事宜,如培训场地安排、教材分发、教具借调、通知讲师及受训单位等。
第十二条如有补充教材,讲师应于开课前一周将讲义原稿送培训部统一印刷,以便上课时发给学员。
第十三条各项培训结束时,应举行测验,由主办部门或讲师负责监考,测验题目分3~4种,由讲师于开课前送交主办部门。
第十四条各项在职培训实施时,参加受训学员应签到,培训部应切实了解上课、出席状况。
第十五条受训人员应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六条培训部应定期召开检查会以评估各项培训课程的实施成果,并做好记录,送交各有关单位参考予以改进。
第十七条各项培训之测验缺席者,事后一律补考;补考不列席者,一律以零分计算。
第十八条培训测验成绩成果报告,列入考核及升迁参考。
培训成果呈报
第十九条每项训练办理结束后一周内,讲师应将学员的成绩评定出来,登录于“在职培训测验成绩表”,连同试卷送人力资源部门,以建立个人完善的训练资料。第二十条主办单位应于每项培训办理结束后一周内填报“在职培训结报表”及“讲师钟点费用申请表”,连同“成绩表”及“学员意见调查表”,报培训部门,凭此支付各项费用及归档。
第二十一条如需支付教材编撰费用时,主办部门应填写“在职培训教材编撰费用申请表”,送相关部门核签后凭此予以支付。
第二十二条各部对所属人员应设定“从业人员在职培训资历表”。
第二十三条每三个月各部门应填写“在职培训实施结果报告”呈人力资源与培训单位,以了解该部门最近在职培训实施状况。
评估
第二十四条每项培训办理结束时,主办部门应视实际需要分发“在职培训学员意见调查表”,供学员填写后与测验卷一并收回,并汇总学员意见,送讲师转入人力资源部会签,作为以后再举办类似培训的参考。
第二十五条培训部应对各部评估培训的成效,定期分发“培训成效调查表”,供各单位主管填写后汇总意见,作成书面报告后,分送各部及有关人员作为再举办培训的参考。
外派培训
第二十六条因工作或任职新工作前的需要,各部门得推荐有关人员送培训部审议后,呈总经理核准后外派受训,并依人事管理规章办理出差手续。
第二十七条外派受训人员返回后,应将受训之书籍、教材及资格证件等有关资料送培训部归档保管,其受训成绩亦登录于受训资历表上。
第二十八条外派受训人员应将受训所习知识整理成册,列为讲习教材,并举办讲习会,担任讲师传授给有关人员。
第二十九条旅费报销单据呈核时,应送培训部审核其外派受训之资料是否缴回,并于报销单据上签注,如未经营审核,会计部门不应予以付款。
第三十条本条款适用于参加公司外的培训,对因升迁、储备需要,于任职前可集中委托外协部办理训练,但每年以二次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