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部门
第一条管理部门
(1)文书结案后,原稿由各文书管理部门归档,经办部门视实际需要留存影印本。如为特殊案件因业务处理需要,原稿须由经办部门保管者,应经文书管理部门主管同意后妥为保存,文书管理部门以影印本归档,原稿用毕后仍应送文书管理部门归档并换回影印本。
(2)各公司档卷分类目录及编号原则,由各公司总经理室或事业部经理室统一制定管理;总管理处各部、室、中心则由各部门自行编定报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
整理与分类
第二条文件点收
文件结案移送归档时,依如下原则点收:
(1)检查文件的文本及附件是否完整,如有短少,应立即追查归入。
(2)文件如经抽存者,应有管理部门主管的签认。
(3)文件的处理手续是否完备,如有遗漏,应立即退回经办部门补办。
(4)与本案无关的文件或不应随案归档的文件,应立即退回经办部门。
(5)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应退回经办部门,经办部门应送指定保管部门签收后,文件送归档。第三条文件整理文件整理点收文件后,应依下列方式整理:
(1)中文直写文件以右方装订为原则,中文横写或外文文件则以左方装订为原则。
(2)右方装订文件及其附件均应对准右上角,左方装订则对准左上角理齐钉牢。
(3)文件如有皱折、破损、参差不齐等情形,应先整补,裁切折叠,使其整齐划一。
第四条档案分类
(1)档案分类应视案件内容、部门组织、业务项目等因素,按部门、大类、小类三级分类。先以部门别区分,部门别之后依案件性质分为若干大类,再在同类中依序分为若干小(2)档案分类应力求实用。倘因案件较多,前款三级不敷应用时得于第三级之后另增第四级细类。如案件不多,亦可仅使用部门及大类或小类二级。
(3)同一小类(或细类)之案件以装订于一档夹为原则,如案件较多,一个档夹不敷使用时,得分为两个以上的档夹装订,并于小类(或细类)之后增设卷次编号,以便查考。
(4)每一档夹封面内页应设目次表,案件归档时依序编号、登录;并以每一案一个目次编号为原则。
(5)档号之表示方式如下A1A2一B1B2-C1C2-D1一E1E2,其中A1A2为经办部门代号,B1B2为大类号,C1C2为小类号,D1为档卷卷次,E1E2为档案目次。
第五条档案名称及编号
(1)档案各级分类应赋予一名称,其名称应简明扼要,以能充分表示档案内容性质为原则,且有一定范畴,不宜笼统含混。
(2)各级分类、卷次及目次的编号,均以十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其位数使用视案件多寡及增长情形而斟酌决定。
(3)档案分类各级名称经确定后,应编制“档案分类编号表”,即将所有分类各级名称及其代表数字编号,用一定顺序依次排列,以便查阅。
(4)档案分类各级编号内应预留若干空当,以备将来组织扩大或业务增繁时,随时增补之用。
(5)档案分类各级名称及其代表数字一经确定,不宜任意修改,如确有修改必要,应事先审慎研议,并拟具新旧档案分类编号对照表,以免混淆。
第六条档号编定
(1)案件如系新案,应就档案分类编号表,查明该案件所属类别及其卷次、目次顺序编列档号。
(2)案件如可归属前案,应查明前案之档号予以同号编列。
(3)档号以一案一号为原则,遇有一案件叙述数事或一案归入多类者,应先确定其主要类别,编列档号。
(4)档号应自左而右编列,右方装订的案件,应将档号填写于案件首页的左上角;左方装订者则填写于右上角。
归档与档案清理
第七条保存期限
(1)归档文件,应依目次号顺序以活页方式装订于相关类别的档夹内,并视实际需要使用“见出纸”注明目次号码,以便翻阅。
(2)档夹的背脊应标明档夹内所含案件的分类编号及名称,以便查档。
第八条保存期限
文件保存期限除政府有关法令或本企业其他规章特定者外,依下列规定办理:
(1)永久保存
·公司章程;·股东名簿;
·组织规程及办事细则;·董事会及股东会记录;
·财务报表;
·政府机关核准文件;
·不动产所有权状及其他债权凭证;
·工程设计图;
·其他经核定须永久保存的文书。
(2)10年保存
·预算、决算书类;
·会计凭证;
·事业计划资料;
·其他经核定须保存10年的文书。
(3)5年保存
·期满或解除之合约;
·其他经核定保存5年的文书。
(4)1年保存:结案后无长期保存必要者。
(5)规章由规章管理部门永久保存,使用部门视其有效期间予以保存。
第九条档卷清理
(1)管档人员应随时拂拭档案架,维护档案清洁,以防虫蛀腐朽。每年年度更换时,依规定清理一次,已届保存期限者,得予以销毁,销毁前应造册呈总经理核准,必要时向主管官署报备,并于目次表之附注栏内注明销毁日期。
(2)保管期限届满的文件中,部分经核定仍有保存参考价值者,管档人员应将“收(发)文登记单”第五联附注在其保留文件上,并在第五联上注明部分销毁之日期。
调卷
第十条档案借阅程序
(1)各部门经办人员因业务需要需调阅档案时,应填具“调卷单”,经其部门主管核准后持向管档人员调阅。
(2)管档人员接到“调卷单”经核奋后,取出该项档案,并于“调卷单”上填借出日期,将档案交与调卷人员。“调卷单”则依预定归还日期之先后整理,以备稽催。
(3)于档案室当场借阅者,可免填“调卷单”。
(4)档案归还时,经管档人员核查无讹并于“调卷单”填注归还日期及签章确认后,档案即行归入档夹。“调卷单”由管档人员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调卷管理
(1)“调卷单”以一单一案为原则,借阅时间最长以一周为限,如有特殊情形欲延长调阅期限时,应按调阅程序重新办理。
(2)调卷人员对于所调案件,不得抽换增损,如有拆开必要时,亦须报明原因,请管档人员负责处理。
(3)调卷人员调阅档案,应于规定期限内归还,如有其他人员调阅同一档案时,应经调卷变更登记,不得私自授受。
(4)调阅案件限与经办业务有关者,如调阅与经办业务无关之案件,应经文书管理部门主管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