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档案属于公司机密,未经许可不得外借、外传。外单位人员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不得借阅。
第二条借阅部门保管的档案材料,须经档案所属部门负责人批准。借阅档案材料,属借阅部门经办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借阅非本部门经办的档案材料,须经公司领导批
第三章文书档案管理
准。阅档必须在办公室指定的地方,不得携带外出。需要借出档案的,须经公司领导批准。
第三条借阅档案,必须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第四条借出档案材料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必要时可以续借。过期由档案管理员催还。需要长期借出的,须经综合部部长报经理批准。
第五条借出档案时,应在借出的档案位置上,放一代替卡,标明卷号、借阅时间、借阅单位或借阅人,以便查阅和催还。
第六条借阅档案者必须妥善保管档案,不得任意转借或复印、不得拆卸、损污文件,归还时保证档案材料完整无损。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条借出的档案材料,因保管不慎丢失时,要及时追查,并报告主管部门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