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管理办公场所物品的整洁及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总公司钥匙由行政部或办公室统筹管理、复制,部门钥匙由部门负责人管理。
第三条总公司大门钥匙分配四把,各部门大门钥匙分配两把。
第四条如因公需使用钥匙,得向保管人说明使用目的,用毕后应立即归还。
第五条部门负责人负责管理钥匙的使用,不得任意复制或允许同仁借予他人使用,否则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钥匙保管人应遵守下列规定,否则所受损失由保管人负担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论处或依法查办。
(1)离职时应将钥匙缴交行政部或办公室负责人。
(2)钥匙遗失时,应立即向管理部门报备。
(3)非经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复制。
(4)不能任意借予外人使用。
第七条办公场所的桌、抽屉等钥匙应由行政部或办公室、部门由部门负责人统一保管一套,并依类保管,以备急需。第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