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印章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甚至影响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发生,维护公司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印章的雕刻
第二条印章雕刻的申请、审核和批准:由需刻印部门负责人据工作需要提出雕刻印章的申请,经总经理批准方可雕刻。
第三条印章雕刻:经过批准后的雕刻申请,统一由采购部办理。
印章的领取和保管
第四条公司各类印章由各级和各岗位专人依职权领取并保管。
第五条印章必须由各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六条公司建立印章管理表,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在表上予以记录。
第七条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员工持有公司印章的,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印章的使用
第八条公司各级人员每次使用印章须按要求填写印章使用单,将其与所需印的文件一并逐级上报,经公司有关人员审核。
第九条经有关人员审核,并最终由具有该印章使用决定权的人员批准后方可交印章保管人盖章。通过审批后的销售订单递至财务盖章,无特殊情况一般规定五分钟内给予落实。
第十条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盖章。
第十一条在逐级审核过程中被否决的,该文件予以退回。
第十二条公司总经理对公司所有的印章的使用拥有绝对的决定权。
第十三条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须使用印章的,须依有关规定经法律顾问审核签字。第十四条财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财务印章无须经上述程序。
第十五条用印后该印章使用单作为用印凭据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进行整理后交财务部归档。
第十六条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公司,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印章借用申请单》,注明事项,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携带使用。
第十七条公章的使用决定权归公司总经理,其他各印章的使用决定权由公司总经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授权。
印章的作废和销毁
第十八条印章的作废包括不适用作废、磨损作废、遗失作废等。
第十九条经确认作废的印章由使用部门提出销毁申请,填写印章销毁申请,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能销毁。
责任
第二十条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