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使临时人员的雇用及管理有所遵循,特依人事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部门有临时性工作(期间在3个月以内),须雇用临时人员从事时,应填具
“人员增补申请书”注明工作内容、期间等呈经理核准后,送人事部门凭此招雇。
第三条年龄未满16周岁者不得雇用。
第四条经管财物、有价证券、仓储、销售及会计(除物品搬运、整理及报表抄写工作外)等重要工作不得雇用。
第五条雇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
第六条人事部门招雇临时人员,应填“临时人员雇用核定表”呈经理核准后雇用。
第七条临时人员到工时,人事部门应填“雇用资料表”一份留存备用。
第八条在厂区工作的临时人员应由人事部门办理劳保投保后,始得入厂工作。
第九条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可请工伤假、公假、事假、病假以及婚假、丧假,其请假期间除工伤假外均不发工资。
第十条临时人员的考勤、出差比照编制内助理员办理。
第十一条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如不能胜任工作,违反人事管理规则规定,事假、病假及旷职全月合计超过4天以上,或工作期满,雇用部门应予终止雇用。经终止雇用的临时人员应填“离职申请(通知)单”(其离职应办理手续由公司订立),经总经理签字后连同胸章送人事部门凭以结发工资。
第十二条临时人员雇用期满,如因工作未完成,必须继续雇用时,应由雇用部门重填“人员增补申请书”,叙明理由呈公司总经理核准后始得雇用,并将核准的增补申请书一份报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备查。
第十三条本办法经总经理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