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办法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1)本公司从业年终奖金的发给,悉依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2)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以本公司编制内的人员为限。顾问、聘约人员、定期契约人员、临时人员均不适用。
第三条奖金数额从业人员的年终奖金数额视公司当年度的业务状况及个人成绩而定。
第四条按实际工作月数比例计算的范围从业人员在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终奖金按其该年度内实际工作月数的比例计算(服务未满半个月者以半个月计算,半个月以上以一个月计算)。
(1)准给特别病假或工伤假者。但因执行职务奋勇负贵而致伤害,经专案签准其请假期间得以发给的工伤假除外。
(2)非受处分的停薪留职者。
(3)中途到职者。
第五条当年度年终奖金发放前离职或受停薪留职处分者,当年度年终奖金不予发给。但退休、资遣人员服务已满该年度者,不在此限。
第六条发放日期。每年度从业人员的年终奖金于翌年1月20日发给。
第七条奖惩的加扣标准。从业人员在当年度曾受奖惩者,年终时依下列标准加减其年终奖金。
(1)嘉奖1次:加发1日份薪额的奖金。
(2)记小功1次:加发3日份薪额的奖金。
(3)记大功1次:加发10日份薪额的奖金。
(4)申诫1次:扣减1日份薪额的奖金。
(5)记小过1次:扣减3日份薪额的奖金。
(6)记大过1次:扣减10日份薪额的奖金。
第八条请假旷职的扣减标准。从业人员于年度中曾经请假或旷职者,其当年度的年终奖金依下列标准计扣的(以元为单位)。
(1)病假1日扣减半日份薪额的奖金。
(2)事假1日扣减1日份薪额的奖金。
(3)婚假1日扣减1/4日份薪额的奖金。
(4)丧假1日扣减1日份薪额的奖金,但因祖父母、配偶等丧亡请假在5天以内者,每日扣碱1/4日份薪的奖金。
(5)产假1日扣减半日份薪额的奖金。
(6)旷职1日扣3日份薪额的奖金,旷职半日扣1.5日份薪额的奖金。
第九条奖金提拨。凡符合本办法第4条规定,工作不满1年者,其奖金按实际工作月数比例提拨。
第十条扣款处理。依本办法规定扣除的款额应缴回公司。
第十一条实施及修订。本办法经总经理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下表为各公司年终奖金核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