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兼职人员的薪资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办法。
第二条工资的构成
兼职员工的工资,由下列3项构成:
·基本工资;·交通津贴;
·规定时间外加班津贴。
第三条基本工资
(1)基本工资决定的原则是,考察员工所担任的职务、技术、经验、年龄等事项后,由人事科根据个人表现分别制定。
(2)基本工资给付的原则是,不得低于劳工局所制定的最低给付额。
(3)员工因私事请假或迟到、早退、私自外出而未能执行勤务所造成的缺勤,不得给予其工资,应从工资中直接扣除相等的缺勤基本工资额。
(4)公司与员工共同达成基本工资的协议后,应由人事科制定雇用合同书加以明确。
第四条规定工资时间外的加班津贴
(1)兼职员工的工作时数因业务需要并由其主管要求加班而延长时,或于休假日返回公司工作时,应依下列计算方式,以小时为计算单位并发放工作时间之外的加班津贴。
基本工资(小时工资部分)×1.25一加班津贴(2)深夜执行勤务者(从晚上10点到塑日清晨5点),则应加给上项所得的四分之一,作为深夜勤务津贴。
第五条交通津贴
员工从住宅到公司上班时单程距离超过5公里以上者,则依公司所制定的交通津贴给付细则并视员工出勤状况给付津贴。
第六条尾数的处理
工资计算时,有未达到元的尾数产生时,一律计算到元,其尾数按四含五人的方法计算。
第七条工资扣除及工资给付方式
(1)下列规定的扣除额应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个人工资所得税;
·劳工保险费(个人应负担部分);
·根据公司与工会的书面协议规定,应代为扣除的代收金额;
·其他法令规定事项。
(2)工资对上列各项扣除后,员工所得应以现金形式直接交予本人。
第八条工资计算期间及工资支给日
工资计算期间从前一个月的21日开始到当月的20日为止,并以当月的29日为工资给付日。
第九条离职或解雇时的工资
兼职员工申请离职或被解雇时的工资,应从离职日的7日内,计算并给付该员工已工作时间所应得的工资(申请离职日恰为工资支给日,则于当日计算并给付)。
第十条奖金
兼职员工服务届满一年以上且表现优异者,经部门主管呈报人力资源核定为绩效优良员工,则可予以奖励。第十一条奖金计算及给付
奖金计算的标准,以基本工资为计算单位,并于每年7月根据员工的表现个别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