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为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员工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四条董事会监察委员会和公司监察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未注明条款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奖励
第六条本公司设立如下奖励方法:
(1)大会表扬;(2)奖金奖励;(3)晋升提级。
第七条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
(1)遵纪守法,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2)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全年无事故出现;
(3)完成计划指标,经济效益良好;
(4)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并为公司采纳;
(5)全年无缺勤,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6)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7)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8)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迹突出;
(9)领导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
(10)坚持自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任职期内取得中专以上文凭或获得其他专业证书;
(11)其他对公司作出贡献,董事会或总经理应当给予奖励的。
员工有上述表现符合《晋升制度》规定的,给予晋升提级。
第八条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
(2)监察委员会或监察部会同劳动人事部审核。
(3)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其中,属董事会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委员会审核,董事会批准;属总经理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处罚
第九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一定时期的奖金、扣除部分工资、警告、记过、降级、辞退、开除等处分。
(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违反劳动法规,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息工,没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4)拒不执行董事会决议及总经理、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干扰工作的;
(5)工作不负责,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6)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7)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8)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9)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分的;
(10)挑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1)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户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12)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声誉或影响股价稳定的;
(13)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14)有其他违章违纪行为,董事会或总经理应予以处罚的。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述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公司损失:
(1)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10%~50%;
(2)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由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报总经理或董事会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第十一条各企业领导发现本企业员工违犯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向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报告;员工也可向上述部门检举、揭发任何人的违纪违章行为,并要求处理。
第十二条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接到报告、检举、揭发,应立即报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后进行调查处理。
调查完毕,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书》呈报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交有关部门执行并通知受处分人。
第十三条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有关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十四条调查、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五条对员工进行处分,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档案。
第十六条员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允许按监察制度规定提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允许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诉。
第十七条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公司(公司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
第十八条受处分的员工,能改正错误,积极工作,在1年内弥补经济损失或完成利润指标的,经所在单位提议或本人要求,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审核后呈报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