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证员工合理流动,同时保证公司利益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员工调离本公司系统审批权限按人事职权划分执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
员工调动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员工不适应现任工作岗位时,可申请调换一次工种或岗位,调换后如仍不适应,公司有权解除聘用合同,包括正式聘用合同和短期聘用合同。
第四条员工要求调离公司时,应办理如下手续:
(1)向本部门提出请调报告;
(2)按人事职权划分表,请调报告获批后,请调人到人事部(或劳资部)填写员工调离移交手续会签表;
(3)按有关部门要求清点、退还、移交公司财产、资料;
(4)填写调离表及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员工调离时,工资的发放按员工与本公司所签聘用合同书办理。
第六条员工未经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达一个月者,公司登报申请除名并停交劳动保险,将其人事关系退回劳动人事部门。
第七条调出人员,首先由本人提出申请,写明调出理由,经本部经理签署意见,上报人事部。
第八条经人事部批准后,本人填写“调出申请表”,办理调出手续。
第九条人员调出后,人事部及时更改人员统计表,并将“调出申请表”、“工资停发单”等归档。
第十条凡要求调人公司的人员,首先要填写“调入申请表”,按公司用人需要和用人标准,由人事部与用人部门对其进行面试,了解其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人事部到申请调入人原所在单位阅档,具体了解其全部情况。
第十二条调入人员须进行体格检查,检查结果符合要求,由人事部开具调令。
第十三条办理调入手续包括:核定工资,填写员工登记表、工资转移单,更换工作证等内容。
第十四条人事部和接收部门应及时填写人员调入记录,建立有关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