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降职的定义
降职即从原有职位降到较低的职位,降职的同时意味着削减或降低被降职人员的地位、权力、机会和薪金。所以,降职实际上是一种带有惩处性质的管理行为。
第二条降职的原因
大多数情况下,下列情形可对员工进行降职处理:
(1)因为企业机构调整而精简工作人员;
(2)因为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调任其他工作又没有空缺;
(3)应员工要求,如身体健康状况不好不能承担繁重工作等,而对员工降职;
(4)依照考核与奖惩规定,对员工进行降职。
第三条降职的程序
降职程序一般是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人事部门,人事部门根据企业政策,对各部门主管提出的降职申请事宜予以调整,然后呈请主管人事的上级核定。凡已经核定的降职人员,人事部门应以人事变动发布通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降职者本人。公司内各级员工收到降职通知后,应于指定日期内办理好移交手续,履任新职,不得借故推诿或拒绝交接。
第四条降职的审核权限
依据企业人事管理规则,审核权限一般按以下情况核定:
(1)高层管理人员的降职由企业最高管理者裁决,人事部备案;(2)各部门主管人员的降职由人事部提出申请,报总经理核定;
(3)各部门一般管理人降职由用人部门或人事部提出申请,报经理审核,由总经理核定;
(4)一般员工的降职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报人事部核准。
第五条降职的薪金处理
降职时,其薪金由降职之日起重新核定。凡因兼代职务而加发的职务津贴,在免除兼代职务后,其薪金按新的职务标准发放。
第六条附则
如果被降职的人员对降职处理不满,可向人事部提出申请;未经核准前不得出现离开现职或怠工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