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
适时处理不合格品,监审其是否堪修,是否能转用或必须报废,使物料能物尽其用,并节省不合格品的管理费用及储存空间。
第二条 范围
质量不符合规格的进料(含加工品,以下所称的进料,均含加工品在内),半成品及成品且认为不堪修者,但不包括下列二项:
(一)于进料检验时所判定的不合格的进料,应退货或特采。
(二)于进料检验后所发现的不合格的进料,且责任属进料供应商,应退货或交换良品。
第三条 实施单位
由质量管理单位负责召集工程、生产、物料等有关单位组成监审小组负责监审。
第四条 实施要点
(一)发现不合格品,且认为不堪修者,即由发生单位填具不合格品监审单(填妥不合格品的品名、规格、料号、数量、不良情况等)送请监审。
(二)监审时需审慎,并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例如:
1.是否堪修或必须报废。
2.检修是否符合经济效益。
3.是否为生产的急需品。
4.是否能转用于另一等级产品。
5.是否有些部分可继续使用,有些部分堪修,有些部分必须报废。
(三)监审小组将监审情况及判定填入不合格品监审单内,并经厂长核准后,即由有关单位执行。
(四)监审小组应于三日内完成监审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经质量管理委员会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