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世界各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会因各国的其体情况和综合因秦不同而各有取舍,有所差异,但是,加入WTO的各成员现行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一般都已经遵循TRPS而达到了其基本要求。为什么世界各国都以TRPS的知识产权范围作为其保护基准水平,而不是以WPO对《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规定的知识产权范围作为其保护的基准水平呢?一则是因为WIO及其《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没有像WTO及其TRIPS那样的威慑力和强制性,后者是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紧密联系的。二则是因为WPO及其《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薄规定的知识产权范围超出TRPS规定的知识产权范围部分,主要是经济意义不高的主要是人身权权益的科学发现权,以及并不确定的“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城里一切其他来自知识话动的权利”。所以,尤其凸显在经济贸易领域内的当代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基准线是以TRPS为准绳,而并不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弟为坐标。例如,在许多国家,科学发现并没有列入其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世界客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基本上都已经从早期的各行其是,发展至今天的趋同化异,趋同于以TRPS为基准的当代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尽管各国的知识产权法都还是国内法,尽管各国仍然立法自主,主权独立:发展中国家也希望根据其国内实际需求将知识产权保护范田制定得小一些,但是在发达国家的推动下,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已经纳入了TRS的高标准保护,从而成为了带有强制性的国际规范。发展中国家为了加入WTO或者已经加人WTO的发展中国家为了覆行承诺就不得不弃低辣高,趋同于TRPS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科技进步超速化.知识信息网络化,经贸活动全球化、游戏规则国际化的大骨景和大趋势,也促使各国的知供产权法律的保护范出越来越趋同于TRPS等知以产权国际条约。WTO的游戏规圳要求其成员方必须遵循和满足以TRPS规范为基准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所以,现在世界各国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范围。趋同化异,大同小异,大多达到了以TRPS为基准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至少保护著作权(即版权)、注册商标权与驰名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发明专利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业秘密及技术秘密权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