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定权利,知识产权同样“系由特定利益与法律上之力两要素构成,本质上是受法律保护的特定利益”。知识产权的取得,就是指民事主体在全面满足法律规定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要求后,依法获得相关知识产权的过程及其结果。在特定国家或者地区即特定法域取得知识产权,民事主体必须全面满足特定国家或者地区相应法律规定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要求,因此所取得的也仅仅是该特定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取得又可以分为继受取得和原始取得。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亦称传来取得或者相对取得,其实质是知识产权的依法转移,是新的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依法继承或者受让原有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既存知识权的取得方式,即继受人自前手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手中取得现有知识产权的取得途径,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又称绝对取得,是不以他人既存知产权为前提的知识产权取得,这时的相关知识产权从无到有,这时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前不见来者”,所以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取得的是全新的没有前手权利人的初始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又根据其权利取得是否要履行申请.审批的法定程序,可以分为依法中请取得和依法自动取得两种取得途径。通过两种原始取得途径而产生的知识产权,既具有知识产权的共性特点,又具有各自的个性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