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一般都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因此,不能质押,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的财产权可以依法转让和许可,因此,可以质押。但是,知识产权作为质押标的,又不同于一般的权利质押,为了更好地规范知识产权质押行为,《担保法》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以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1)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出质人的名称、住所,质权人的名称、住所:质押的原因和目的:出质的商标专有权;质押的期限;出质的商标专有权的价值(附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商标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押期间有关商标权转让或许可的约定: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途径;其他事宜。
(2)著作权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出质人的名称、住所,质权人的名称、住所:质押的原因和目的:著作权的种类、名称:著作权的法律状况:被担保的债权的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担保的范围和期限;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途径:其他事宜。
(3)专利权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出质人、质权人以及代理人或联系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专利件数以及每项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颁证日: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出现专利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质押期间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违约及索赔;争议的解决办法:质押期满债务的清偿方式: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合同签订日期,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