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本科及以上学历。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精通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熟悉相关行业业务。
(二)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
(三)具有知人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四)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精力充沛、身体健康。
(五)诚信勤勉、廉洁公正。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担任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满三年;
(三)在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
(六)因犯有贪污、贿路、侵占财产、都用财产罪或犯有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三总师。
公司实行董事会聘任制,聘任程序分别采取下列方式:
公司实行董事会聘任制,聘任程序分别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并提出意见,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公司副总经理、三总师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经提名委员会审查,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中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助理、三总师副职、各分公司和部门负责人由公司总经理提名,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由总经理聘任或解聘。
公司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三总师分别采用下列方式:
(一)解聘公司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由董事会决定;
(二)解聘公司副总经理、三总师由总经理提出建议,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由董事会决定。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三总师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