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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终止及其原因有哪些?

   日期:2021-10-05     浏览: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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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保险合同的终止及其原因有哪些?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因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保险合同不复存在,当事人双方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
 保险合同的终止及其原因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因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保险合同不复存在,当事人双方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地归于消亡。引起保险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还有以下几种
(1)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任何保险合同均规定有有效期限,这是保险标的获得保险保障的时间界限,也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界限,只是在有效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才有必要履行赔偿义务;如果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没有发生保险事故旦有效期限届满,保险人的责任即行解除,保险合同即归于消灭:由于意外灾害事故的发生具有个别性和偶然性,大多数保险合同订立之后,保险人并无实际履行保险赔偿义务的必要。所以,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届满,是保险合同终止最普遍的原因
(2)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问间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即应履彳保险给付义务。如果保险人履行了保险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如终身人寿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向受益人给付了全部保险金;又如火灾保险合同中,保险财产因火灾损,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了全部损失,等等)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即告终止,保险合同的期限虽然尚末届满,但其效力应归于消灭。生存保险合同因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届满时向被保险人攴付保险金而终止,也属于因当事人履行义务而终止
(3)保险标的灭失及被保险人死亡。财产保险合同中,如果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之外的原因而全部毁损灭失,投保人即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即应终止;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被保险人非因保险人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而死亡,保险合同也应归于消灭;上述情形,保险人应返还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日止已收取的保险费,但保险标的灭失或被保险人死亡系因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所造成者不在此列。
 
标签: 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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