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避免同类工作重复,及时有效控制,节省人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部门原已有立账或类似统计表的记载较具功能及时效者,统由各部门自行控制设账,管理部不再另设明细账,而以总账统驭。
第三条上述明细账暂以应收账款(营建部门含预收定金)周转金等项试行,等实行后,再行检讨或增减。
第四条各部门明细账至少每月与管理部核对一次,如有不符合,部门当会同管理部追查原因并更正。
第五条有关的账册原则上一律使用统一格式,由管理部提供,仅划分工程部门与营业部门,但不增加人力、物力及从业人员的困扰,也可用原有而习惯的账册代用。
第六条每届月底各部门应提供给管理部应收账款及周转金余额明细表,以资核对及备查。
第七条应收账款(营业部门含预收定金)除必须写明统一发票号码外,如超过三个月、半年、一年以上者其明细分别以“O、*、米”红色符号表示。
第八条周转金明细表除写明经手人支款性质外,尚需写明何时还款或冲转日期(如无把握亦必须预估),管理部负责催办。周转金的使用,应尽量避免或减少,否则徒增利息负担(例如某部支用10万元按月息1.5%计算,一年即需负担18000元的利息),但长期性的周转金如工地及各部门的备用金除外。
第九条有关客户查询或对账由各部门各自处理,但如有官方或会计师查账时,管理部当会同部门经办人员就有关资料备询并提示。
第十条本制度经经理级会议通过并呈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