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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盘点管理办法

   日期:2023-04-26     浏览: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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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财务盘点管理办法1.目的为加强本公司财务管理,并使财务盘点事务的处理有所遵循,以及掌握财务记录的正确性,特制定本办法。2.适
1.目的
为加强本公司财务管理,并使财务盘点事务的处理有所遵循,以及掌握财务记录的正确性,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经管现金、银行存款账户及有价证券的承办人员,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随时接受盘点。

3.盘点作业程序和要求
3.1准备资料
出纳人员于盘点通知到达后,应于指定盘点时间前备妥其职务内所经办的文件资料,包括:
3.1.1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
3.1.2银行存款对账单。
3.1.3银行存款往来调节表。
3.1.4定期存款存单。
3.1.5借支单。
3.1.6差旅费报支单。
3.1.7零用金报支单、费用支出报销单。
3.1.8支票领用单。
3.1.9库存保证票据异动汇总表。
3.1.10有价证券单据及登记簿。
3.2现金(备用金)
3.2.1出纳人员收到盘点通知后,应于指定的盘点时间前备妥“现金日记账”,及至盘点时已执行收付而尚未记账的收支(含未报销费用及借支),编制未入账的收支明细表,以供盘点人员核对。
3.2.2出纳人员应出示全部库存现金供盘点人员盘点。盘点后,将盘点数字记入“现金票据盘点报告表”。
3.2.3盘点人员应核对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账”,查核其现金余额是否相符。
3.2.4盘点人员应根据出纳人员所提供的凭证账册,逐日核计其结存数是否正确,同时将具有关凭证与账列数相互核对。
3.2.5盘点报告表中,盘点金额与未报销费用及借支金额应与账载结存数字作比较,如有差异应予以说明,若差异原因系属合理、则记为盘点盈亏金额。
3.3银行存款
3.3.1盘点人员应将截至盘点日止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依据银行账号别,列示明细,并与银行存款对账单核对。
3.3.2定期存单经管人员收到盘点通知后,应于指定盘点时间前备妥定期存单供盘点。
3.3.3盘点时,盘点人员应将定期存单明细资料列示清楚,包括银行、存单号码、到期日、存款利率、存款金额等资料。
3.3.4若定期存单有提供抵押的情形,应另行备注。
3.4有价证券部分
3.4.1盘点人员应实地盘点有价证券,并核验其所有权是否确均属本公司。
3.4.2盘点人员应依盘点结果列示清册,与有价证券明细账及保管人登记簿核对是否相符。
3.4.3盘点清册应列出证券名称、发行年度期别、到期日、每张面额、盘点张数、账面张数与盘点盈亏张数及金额。
3.4.4有价证券盘点时若出现异常差异,经管人员应说明差异原因并拟订处理对策。
3.4.5盘点人员与出纳人员应共同盘点,盘点后应共同签字认可。
3.5注意事项
3.5.1财务盘点除在年终盘点时进行外,相关单位应不定时进行,相关财务承办人员应全力配合作业。
3.5.2相关财务承办人员的主管应督导其下属于平日即按规定处理财务工作,盘点人员于盘点时,如发现遗失,除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外,也须追究其主管的行政处分。
3.5.3盘点使用的单据、报表,若有修改均须经盘点有关人员签字认可方为有效,否则应查究其责。
3.5.4现金的盘点应于盘点当日上班未收支前或当日下午结账后的时段办理。
 
4.相关表单
现金票据盘点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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