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会计资料的管理,均依本制度的规定办理。
3.名词术语
本制度中的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账报告、验资报告以及与经营管理和投资者权益有关的其他重要文件,如公司章程、合同等会计资料。
4.管理规定
4.1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
4.1.1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并列入会计档案清册,填写交接清单,由财务部经理验收签字后,交负责保管会计档案的会计人员保管。
4.1.2会计人员变动或会计机构调整时,会计档案需要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4.2会计档案的调阅
4.2.1财务人员需查阅会计档案时,要办理有关的调阅手续,用毕须及时归还。
4.2.2公司内其他单位需查阅会计档案,必须经财务部经理同意,方可查阅。
4.2.3外单位人员需查阅会计档案,应持公司介绍信,经财务部经理同意后,方可查阅,并由管理人员详细登记查阅会计档案人员的工作单位、查阅日期、会计档案名称及查阅理由。
4.2.4会计档案不得带出财务室,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复印时,必须经财务部经理批准,并限期归还。
4.3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制定。
4.4会计档案的销毁
4.4.1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保管专人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部经理、总经理共同鉴定,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注]①对于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②建设单位在建设期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4.4.2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保管专人和财务部经理共同监销。
4.4.3财务经理销毁会计档案之前,应认真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