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确保本企业各公司固定资产安全,对于各项固定资产的危险转移、损失请求等保险事务处理有所遵循起见,特依“固定资产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范围
(1)本准则所称保险系指火灾保险,但如有必要时,得增附加保险。
(2)本准则所称应保险的固定资产系指易引起灾害导致发生重大损失的固定资产,如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设备等。
第三条投保要件
(1)各公司对第二条所列固定资产包括现有、增设或承受,于取得后尚未投保而具有危险者,应办理火灾保险或附加保险,其不易发生损失危险者,得于呈准后不予以投保。
(2)已办理保险但受益人变更时,须办理变更手续。
(3)固定资产充为抵押品,虽认定不易发生损失危险未投保者,但质权人要求投保,仍应予投保。
第四条投保办理部门
(1)申请部门: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投保申请。
(2)审核部门:由安全工程师负责投保的申请的审核,并通知会计部门。
(3)经办部门:由总管理处财务部负责办理投保的手续。
投保
第五条投保申请
(1)正式投保。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取得固定资产时,对于应投保者,须即填写“投保申请书”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送安全工程师审核后会“会计部门”签注意见后,转呈(总)经理核准后,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对未投保的固定资产通知安全工程师后,认为有必要投保时,得函请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投保申请。
(2)预约投保。
①各公司认为有必要者,得附有关资料,委托总管理处财务部办理预约保险,并应于每月三日前具体报保险标的物异动情形,由总管理处财务部凭以向保险公司冲抵预约保险,但外购机器有本准则第三条第三款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得先向保险公司投保预约火险后,通知所属公司。
②机器进厂后,资材管理部门应在每月三日前填送“外购机器进厂置放明细表”三份,依置放厂地暨贷款银行分别编列,呈厂处长核章后,一份留存,二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其中一份汇送承保保险公司,一份自存。
③机器安装试车后,资产管理部门应按同条第一款规定重新提出申请,并注明原投保预约保单号码。
第六条投保手续
总管理处财务部接到“投保申请书”经审查后,填具“要保书”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但有特殊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应将投保权利要点函请申请公司认可。
总管理处财务部于订立保险契约后,保单正本由总管理处财务部自存,保单副本二份连同收据送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核对后,保单副本一份留存,一份连同收据送会计部门凭以整理付款。如投保的固定资产因提供抵押而必须办理受益人移转时,则保单正本交债权人收执。
第七条增投、减损、移转及撤除处理
投保的固定资产因增设、减损、移转及撤除等原因而发生变动时,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填具“投保物变动(续保)通知单”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会安全工程师送会计部门审核呈(总)经理核准后,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审查后向保险公司办理另订契约、变更契约或解约等手续,但有特殊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应将投保权利要点函请申请公司认可,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送会计部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