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的提出。
(1)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资金使用计划;(2)未实施物业管理但有房屋管理单位的,由房屋管理单位提出资金使用计划:(3) 未实施物业管理,也没有房屋管理单位的,由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的实施。
(1)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使用计划,经业主大会通过后实施;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经全体业主2/3 以上通过后实施(2部分业主共同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使用计划,经对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1/2以上通过后实施;(3)资金使用计划涉及动用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还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
3,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急程序。
(1)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预先垫付有关费用,再按照规定序审核确定后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2) 未实施物业管理有房屋管理单位的,由房屋管理单位预先垫付有关费用,再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后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3) 未实施物业管理也没有房屋管理单位的,由有关业主提出使用申请,经建设(房地产) 主管部门审核后先从维修资金中支付,再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后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