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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契证登记制度和权证登记制度

   日期:2024-02-20     来源:iso认证机构名录    作者:iso认证机构名录    浏览: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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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契证登记制度对当事人关于房地产的权利主张,采取对抗要件制度。当事人关于房地产权利在相关合同中的设定、变更和解除,凭据有关
契证登记制度对当事人关于房地产的权利主张,采取对抗要件制度。当事人关于房地产权利在相关合同中的设定、变更和解除,凭据有关合同、票据和税据进行实证,行政登记没有证据效力。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虽然要求房地产权利人进行权属登记,但注重要求权利人提供形式要件,对所提供形式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作实质性审查。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主张的房地产权利,既不颁发权属证件,也不承担证明义务,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公示,公众可以借助政府登记的公簿,查阅房地产的权属情况和状态。契证登记制度所进行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只具有公示力,而无公信力。契证登记制度注重当事人订立的和约,房地产权属方面的合同一经生效,当事人之间的债权与物权即同时成立。

一旦发生房地产权利争议,当事人完全凭据有关合同、票据与税据,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发生的房地产权利争议,最终取决于法院审理后的确认,不以政府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为准,政府登记机关也不承担登记责任。
 
权证登记制度对当事人关于房地产的权利主张,采取成立要件制度。即政府登记机关既要求房地产权利人提供法定形式的登记要件,又要对所提供形式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实质性审查。经行政审查无误的,给予房地产权利登记,并颁发有关权属证件。政府颁发的房地产权属证件不仅具有公信效力,而且政府登记机关对登记确认的房地产权属负有证明义务,房地产权利人可以依据政府颁发的权属证件,行使确认的权能。权证登记制度认为,当事人关于房地产权利在相关合同中的设定、变更和解除,仅仅是债权的设定变更和解除,只能得到法律关于债权的保护,而不能得到物权的保护。当事人关于房地产的债权文件,必须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并颁发相关证件后,才产生物权效力。

如果发生房地产行政确权争议,必须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争议,政府行政机关同时承担登记责任。经行政诉讼,如果政府行政机关登记确权有误,司法部门也不代行行政权,而是判决行政登记机关撤消确权决定,由行政机关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新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决定。
 
标签: 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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