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墙体的:(4) 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的;(5)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6)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7)未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拆供暖管道和设施的,(8)未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的;(9) 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