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交纳,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和使用属于代管性质。专项维修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按照建设部规定,在销售商品房时,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资金。在出售公房时,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 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 30%,该部分专项维修资金属售房单位所有。
2.物业服务费结转的费用。物业服务费在运行中可能产生结余,如果在连续几年或者年度出现较大数额的结余时,除可在管理预算中调整外,也可经业主大会同意设定一定比例纳人专项维修资金。
1.按照建设部规定,在销售商品房时,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资金。在出售公房时,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 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 30%,该部分专项维修资金属售房单位所有。
2.物业服务费结转的费用。物业服务费在运行中可能产生结余,如果在连续几年或者年度出现较大数额的结余时,除可在管理预算中调整外,也可经业主大会同意设定一定比例纳人专项维修资金。
3.业主大会中决定分摊的费用。根据物业维护保养的需要,在大、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足时,由业主大会决定向全体业主续筹的资金。
4.业主共有物业的收益。物业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有些可以用来经营,获得收益,经业主大会同意,可将收人的一部分纳人专项维修资金。
5.社会捐赠或政府拨款的费用。由社会各界捐赠或政府根据某种情况拨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