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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代收代管

   日期:2023-10-20     来源:iso认证机构名录    作者:iso认证机构名录    浏览: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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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1,代收代管单位在房屋灭失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1)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2)公
1,代收代管单位在房屋灭失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1)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2)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由同级政府统筹管理。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收代管单位,应当接受业主咨询、查询,并定期向业主公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增值收益等情况。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收代管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标签: 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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