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一种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主债权能够实现而设定,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够偿还债务,债权人有权就该担保物或权利优先受偿。担保物具有以下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我国《担保法》上规定了三种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是指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 地所有权;(2地、宅基地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质权是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而供作担保的动产和权利,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是指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 地所有权;(2地、宅基地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质权是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而供作担保的动产和权利,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