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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技术转让合同应坚持哪些原则?

   日期:2021-10-14     浏览: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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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订立技术转让合同应坚持哪些原则?《合同法》第343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
 订立技术转让合同应坚持哪些原则?
《合同法》第343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因此,技术转让合同的订立,应遵循不得阻爵技术进步,发展推厂和应用的前提:保守技术秘密是有利于技术的竞争、发展、减用推广的技术进步原则
《合同法》规定,订立技术合同时,不得有下列条款或内容:限制一方在合同技术标的:进行新的技术研究或要进行新的技术研究必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这种规定是阻碍技术进步的技术垄断行为.是不利于社会进步的约定;阻碍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合理的方式实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技术实施的期限、地域、方式进行约定,但不得限制事人一方运用合同标的的技术,按市场的需求在约定的期限、地域,按约定的方式,限制其生产规模、产量、价格销售渠道等方式限制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实施技术;不允许合同当事人一方从其他道取得技术,如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当事人一方在接受了另一方的技术并得到指导后、一方不得从其他渠道取得技术的限制性规定;不得有阻止国家指定推广、使用的技术约定。国家指定推广、应用的技术是国家依据产业政策的规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决定的,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只能使用转让的技术不能使用國家决定推广、应用的技术,是明显的不合法条款,是不利于社会进步,不利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雷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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