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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营销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计算

   日期:2025-01-19     浏览:0    评论:0    
中山景鸿iso认证体系有限公司
核心提示:影响产品营销成本计算的另一个更为重要的判断要素是:在营销成本分摊上是全部成本还是仅限于直接成本和可溯成本。在营销成本的实
影响产品营销成本计算的另一个更为重要的判断要素是:在营销成本分摊上是全部成本还是仅限于直接成本和可溯成本。在营销成本的实际分析中不能回避这个问题,必须同时区别以下三种不同的成本:第一,直接成本。例如,销售佣金就是销售地区、推销代表或者顾客群的利润分析中的一项直接成本。又如,当企业的每一种产品做广告,广告费用支出就是产品利润分析中的一项直接成本,其他如推销人员工资、供应品和旅差费也都属于直接成本范围。第二,可溯的共同成本。它是指只能间接地、然而是合情合理地分摊给营销实体的成本。例如,若企业的场地为进行三项不同营销活动所使用,企业就应该根据各占多少场地作出费用分摊的计算。第三,不可溯的共同成本。它是指企业主观地给各营销实体分摊的费用。例如,为塑造“企业形象”而支出的费用,平均地分摊给所有产品就显得不尽恰当,因为各种产品从企业形象的塑造过程中所获得的好处并不相同。根据不同产品的销售量按比例分摊此项费用,也是一种武断行为,因为除了企业形象外,产品销售还受到许多其他因素的影响。企业主管的工资、税金、利息和其他管理费用,就是难以分摊的共同成本。
在产品营销的成本分析中,考虑直接成本是无可非议的,不过,对其中要包括可溯共同成本的考虑则略有争议。可溯共同成本把可变成本和不变成本归并起来。这里主要的争议在于不可溯的共同成本是否应该分摊给营销实体。这种分摊被称为全部成本法。这种方法的提倡者认为,要确定真实的盈利水平,就必须把所有成本部分摊下去。但是,这一论点把用于写财务报告所需要的会计项目与营销决策以及制定利润计划的数量依据所需要的会计项目混为一谈。其实,两者对成本分摊的要求是不完全一样的。全部成本法存在三个主要缺点:第一,当不可溯共同成本的主观分摊方法为另一种方法所取代时,不同营销实体的盈利率相对地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就削弱了这种方法的可靠性。第二,主观武断地往下分摊,使各营销实体的产品经理们陷入混乱,感到这样做对他们工作的评价是不真实的、不客观的。第三,采用不可溯的共同成本法可能会削弱对真实成本的控制。企业产品主管控制直接成本和可溯共同成本最为有效,主观分摊不可溯共同成本可能会使他们花费更多精力和时间去考虑如何避免在成本分摊中的武断行为,而影响了更好地去控制成本。
 
标签: 销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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