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一词最早出现在1972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发表的《高级专家与贸易和有关问题》一文中。到目前为止,国际上尚没有一个统一的、公认的服务贸易的定义,而现有的一些关于服务贸易的定义大多是描述性的。比较常用的有以下几种:
第一,传统的服务贸易定义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互相提供服务的一种商业行为。一国的劳动力向另一国的消费者(法人或自然人)提供服务并获得外汇收入的过程为服务的出口,一国的消费者购买另一国劳动力提供服务的过程为服务的进口。各国的服务进出口活动便构成了服务贸易。
第二,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UNCTAD)对服务贸易的定义是货物的加工、装配、维修以及货币、人员、信息等生产要素为非本国居民提供服务并取得收入的活动。它是一个国家与其他国家进行服务交换的行为,广义上既包括有形的服务输出与输入,也包括无形的服务交换。
第三,《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 GATS)将服务贸易定义为以下四类,跨境交付,即从一国境内向另一国境内提供服务;消费者移动,又称境外消费,即在一国境内给另一国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商业存在,即境内的外资企业对境内居民、非居民提供服务交易;自然人流动,即缔约方的自然人(服务提供者)在其他缔约方境内提供服务而形成的贸易。
第四,《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orth America Free Trade Agreement, NAFTA)对服务贸易的定义是由某一个国家或者代表其他缔约方的法人或自然人在该国境内或进入缔约方境内提供所指定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