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世界贸易组织对于服务贸易的分类已为各国普遍接受,因此在服务贸易中,采用《服务贸易总协定》项下的分类已成为一种惯例,而且各成员也是按照该方法对各项服务进行分类的。按此标准共分为以下十二类。
第一类是商业性服务。包括法律服务、旅游机构提供的服务、公共关系服务等专业性服务;计算机硬件安装的咨询服务、数据处理服务等计算机及相关服务;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及人类学中的研究与开发服务;土地的租赁服务等不动产服务;汽车、飞机等交通运输设备和计算机等非交通运输设备的租赁服务;以及其他服务。
第二类是通信服务。主要包括邮电服务、信使服务、电话和电报等电信服务;收音机和电视广播等视听服务等,以及其他电信服务。
第三类是建筑服务。主要指工程建筑从设计、选址到施工的整个服务过程。包括选址服务、国内工程建筑项目、建筑物的安装及工程、工程项目施工建筑、固定建筑物的维修服务等。
第四类是销售服务。包含产品整个销售过程中的服务交换。
第五类是教育服务。指各国之间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学前教育、继续教育、特殊教育等教育中的服务交往。
第六类是环境服务。指污水处理服务、废物处理服务等。
第七类是金融服务。主要指银行存款服务、贷款服务、证券管理及相关服务,也包括海运、航空、陆路运输中的货物运输保险和人寿保险、财产保险、养老保险等非货物运输等保险服务。
第八类是健康及社会服务。主要指医疗服务、社会服务等。
第九类是旅游及相关服务。涉及旅馆、饭店提供的住宿、餐饮等相关服务。
第十类是文化娱乐及体育服务。指不包括广播、电影、电视在内的一切文化、娱乐、新闻、图书馆、体育服务。
第十一类是交通运输服务主要指货物运输服务、船舶服务以及附属于交通运输的报关、仓储及港口服务等。
第十二类为其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