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优势理论对服务贸易的适用性普遍存在三种观点:适用论、不适用论、改进论。西方学者对于服务贸易中的比较优势理论研究则着眼于两个方面的问题:传统的比较优势理论是否适用于服务贸易;如果适用,应针对性地做哪些改进,把传统的比较优势理论扩展到服务贸易领域,用相,应的逻辑和概念阐述服务贸易。
第一种观点是适用论。认为比较优势理论合乎服务贸易的理论逻辑,没有必要将服务贸易同货物贸易区别开来。早在1981年,萨皮尔(Andre Sapir)和卢茨(Ernst Lutz)根据国家间要素禀赋和技术的差异,对货运、客运及其他民间服务作了一系列的实证研究,发现传统的贸易理论不仅适用于货物贸易,也适用于服务贸易,要素禀赋在两种贸易模式的决定上都具有重要作用。萨皮尔还提出了服务贸易比较优势动态发展的观点,为发展中国家参与世界服务贸易提供了较合理的解释。1986年,拉奥(Sanjay Lall)通过对发展中国家的实证研究,也得出相同的结论。
第二种是不适用论。1979年,迪克(R.Dick)等学者使用显示比较优势指标分析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以要素禀赋为基础对各种显性比较优势指标进行回归分析,发现没有证据证明比较优势决定服务贸易的模式。认为要素禀赋理论在服务贸易中没有解释力。后来美国的经济学家对此问题的分析也从服务贸易特点出发,认为服务与商品具有明显差异。国际服务贸易的这些特点决定了比较优势理论在服务贸易中的不适用性。第三种是改进论。这也是学术界的普遍观点,既认为比较优势理论的合理内核适用于服务贸易,同时也承认具体理论在解释服务贸易时的局限性,主张对传统比较优势理论模型进行扩展和修正。1985年,迪尔道夫
(A.Deardorf)对服务贸易比较优势做了开创性研究,较为成功地解释了比较优势原则对服务贸易的适用性。一些服务贸易特有的因素都不会影响比较优势的解释力。1988年,塔克(K.Tucker)和森德伯格(M.Sund-
berg)分析了与服务相关的市场结构和需求特征,也适用于服务贸易领域。1990 年,伯格斯(D.F.Burgess)通过对模型的简单修正,得到了适用于服务贸易的一般模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