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内涵和适用原则在理解上有很大分歧。一般认为,服务贸易自由化是一国政府在对外贸易中,以实现资源合理、优化配置和获得效率(经济福利)提高为目的,通过立法和国际协定对服务和与服务有关的人、资本、货物、信息在国家间进行的流动,以逐渐减少政府对服务贸易的干预并放松管制的政策。服务贸易自由化有广义和狭义两个层次。
广义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是基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多边自由化。
一般来说,充分完全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应该是货物(实体化服务)、服务与投资(商业存在方式提供的服务)三位一体的自由化。而充分完全的
服务贸易自由化不仅包括多边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完善、服务贸易壁垒的消除,还意味着各成员服务贸易行为的规范。
狭义的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是对等条件下、有条件的服务贸易区域自由化。在世界贸易组织多哈回合谈判以后,服务贸易的区域自由化已经成为实现全球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一种重要模式。
服务贸易自由化政策一般为服务业发达、经济实力强的国家所采用,并且被国内快速成长的新兴服务产业集团所推动,他们是主要受益者。而对服务业发展滞后的国家而言,服务市场的开放,往往也意味着市场被外国所占领。但无论从贸易理论还是贸易实践来看,世界服务贸易自由化已经成为各国的共识和历史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