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服务是以商品资本形式表现的借贷资本的服务形式,兼有商品信贷和资金信贷的双重性。租赁服务贸易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租赁是一种服务。出租人提供的不是实体商品,而是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经营活动服务,通过融通设备使用权,来实现融通资金的目的。
第二,租赁物品的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在国际租赁服务贸易的租赁期间内,设备所有权归出租人,设备使用权归承租人。租赁物品中以融资性租赁的衡平租赁方式为主。
第三,租赁业务复杂,涉及当事人较多,并且涉及多种不同合同。在国际租赁服务贸易中,一般涉及不同国家的三方当事人,分别为供货人、出租人和承租人。涉及的合同形式多样,当事人根据租赁的不同形式,通过进出口购销合同及国际租赁合同来共同完成租赁活动。
第四,在租赁服务贸易中,充当出租人的各类机构较多。比如有租赁公司、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制造商、经销商和经纪人、租赁联合体、国际性租赁组织等。
第五,租赁双方可以享受多种优惠政策。租赁服务贸易使出租人和承租人享受多种优惠措施,可以促进国际租赁业务的迅速发展。西方国家对租赁业务一般给予投资减税、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