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服务贸易统计发展从总体上来看远远落后于服务贸易的发展速度,为完善我国服务贸易统计体系,促进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我国对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并于2010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法律依据。《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以《对外贸易法》和
《统计法》及相关规定为依据。
第二,遵循的国际标准。《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规定,我国的服务贸易统计遵循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编发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和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关标准,并与联合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ystem of National Economic Accounting)的有关标准相衔接。d第三,服务贸易统计内容。主要包括服务进出口统计、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统计和自然人流动统计三个方面。
第四,统计数据的采集方法。包括全数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等,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第五,统计数据的发布。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实行定期对外发布制度。商务部以《中国服务贸易统计》和《中国服务贸易发展报告》的形式对外发布年度中国服务进出口、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和自然人移动等统计数据。
《服务贸易统计制度》实施以后,我国的服务贸易统计在内容上能够覆盖《服务贸易总协定》定义的四种模式,即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同时,服务进出口统计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企业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