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进职员于第一年给予公休4天。
2.连续服务满1年以上之职员,如全年度请假未超过三十天者,下年度给予公休十
四天,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给一日,加至三十日止。
3.如全年度请假超过三十天者,每超过一日则扣除公休一天,至请假四十四天时,即
不再给予公休。但因公伤病假及特别休假除外。
4.旷职者即予取消上述三项公休之权利。
5.如未公休日数累积至六十天以上时,其超过六十天之日数得给付不休假奖金。(金
额为薪给日额乘以超过之日数)于发夏季奖金时给付之。
6.公休时应于前一天以前提出申请单,经核准后方得离职。
7.因工作繁忙未能离职时,得更改休假日期。
8.病假或不得已之紧急事假,经按期提出请假单者,在规定公休日期中扣除后得申
请公休。
9.本办法经董事会通过后实施,并于职员服务规程核定时一并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