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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员工离职处理细则

   日期:2021-01-19     作者:iso认证机构名录网    浏览: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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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第一条 本办法是依据人事管理规则第104条的规定订定。 第二条 本公司职员经解职或调职时应办理移交,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办理。
 
 第一条  本办法是依据人事管理规则第104条的规定订定。
    第二条  本公司职员经解职或调职时应办理移交,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本公司职员的移交分下列级别:
    (一)主管人员:是指部经理、室主任、科(股长)。
    (二)经管人员:是指直接经管某种财务或某种事务的人员。
    第四条  移交事项规定如下:
    (一)造具移交清册或报告书(格式另订)。
    (二)缴还所领用或保管的公用物品(簿册、书类、图表、文具、印章、轮锁等)。
    (三)应办未办及已办未结各案应交代清楚。
    (四)其他应专案移交事项。
    第五条  主管人员的移交清册应由各该层次人员或经管人员编造,经管人员移交清册应自行
编造,并均由各有关人员加盖印章,作成三份,一份送人事科,另二份分别由移交人接管人
留存。
    第六条  移交清册应合订一册,移交人、接管人、监交人应分别签名盖章,监交人在科
由主管科长,部科长以上人员由经理,经理、协理由副总经理或派专人办理。
    第七条  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倘是调任或重病或其他特别原因不能亲自办理时可
委托有关人员代为办理,对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第八条  前任人员在规定或核准移交期限届满,未将移交表册送齐,致使后任无法接收或短
交遗漏事项经通知仍不依限补交者,应由后任会同临交人员呈报以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论
,询情不报的,并予议处。
    第九条  后任核对或盘查交案,发现亏短舞弊时应会同监交人员或单独揭报上峰,倘有
隐匿,并予议处外,应与前任负连带赔偿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经董事长核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标签: 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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