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销售网络机构的职责
不同企业、不同产品、不同市场环境和竞争环境下,企业会采用不同的销售模式。下面介绍四种销售模式。
1.区域总经销制
如果企业实行区域总经销制,也就是说,在给定的区域内只有一家经销商销售企业的产品,企业在与经销商签定合同时,必须要包含以下条款:
在划定的区域市场内进行销售,不得跨区销售;
必须要按照规定的价格销售,不得低价倾销,也不得高价销售;
在规定期限内要完成销售目标,并且要符合产品品种比例的要求;
要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回款,并采取规定的补款方式;
要按照企业的规定开展有效的促销活动,避免擅自促销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要负责辖区内的政府、媒体的公关事宜,处理突发事件并维护企业的利益;
对于滞销的产品要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调货处理;
当经销商变更交货地点时,需要提前通知企业,或者自行支付额外运费;
要遵守并执行供销合同中的其他事项。
2.直营制
如果企业实行直营制,也就是说企业直接面向零售商铺货,在与零售商签定合同时,必须要包含以下条款:
要按照规定进行产品陈列;
要按照规定的价格进行产品销售;
要提供POP等宣传场所;
要按照规定进行产品演示,或者提供试用等产品样品;
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产品销售目标及回款作业;
要按订单要求查收定货产品,不得拒收;
要执行供货合同中的其他事宜。
3.区域经销制
如果企业实行区域经销制,也就是说在这个区域市场内,有几家经销商来销售企业的产品。区域经销制中经销商的职责与区域总经销制中经销商应当履行的职责绝大部分是相同的,不同之处在于与经销商签定合同时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当一个区域市场内有多家经销商时,对价格制度的遵守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在与经销商签定的合同中必须要有价格条款,必须确保经销商遵守企业的价格政策;
当一个地区市场有多家经销商时,经销商漠不关心区域市场内的政府、媒体的公关事宜;
为了提高各自的销售量,企业的经销商经常采取不同的促销方式进行促销,对那些采用不当促销手段进行竞争的经销商,企业必须密切关注。
4.混合制
如果企业实行混合制,也就是说一方面企业寻找经销商来销售其产品,另一方面企业对那些重要的零售商去做直营。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企业给予经销商和零售商的价格应有所不同,以此来确保经销商的利益,给经销商留有一定的利润空间;
在与经销商签定的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哪一些经销商是企业要做直营的,即企业直接去铺货的;哪一些经销商是经销商可以去开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