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研究所图书管理按本规定进行。
第二条 意义
研究所的图书,有助于提高研究工作的效率、促进技术进步,至少有助于开展研究工作。
第三条 责任
每一位借阅图书的研究人员,都有责任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分类
研究用图书分为杂志、报纸、专业书籍与小册子。
(一)杂志。主要指按月或双月发行的定期刊物。
(二)报纸。主要指官方报纸与各类产业经济报纸,以及专业性报纸。
(三)专业书籍。主要指各种公开发行的本行业书籍。这类图书是研究所图书的主体。
(四)小册子。主要指各研究机构的研究报告、产品目录等。
第五条 内部资料
企业内部资料原则上按本公司文书处理规定进行管理,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主管
研究用图书由研究管理科统一管理。
□ 图书事务
第七条 管理员
在研究管理科中专设一名图书管理员。
第八条 责任
图书管理员负责管理研究所内的图书室事务。
第九条 移交
图书管理员在移交事务时,必须以文书的形式进行,写明图书资料的目录与存放地或书架等。
□ 购买程序
第十条 程序
在购买研究用图书时,按下列要领与程序进行。
(一)在希望购买图书时,由图书管理员填写图书购买申请单,经研究管理科科长认可、委托总务科采购或订购。
(二)总务科在受理图书购买申请单时,必须按申请登记簿要求作好登记,并请示总务部长决策。
(三)总务部长一旦认可或同意采购,由总务科长办理具体采购手续,并通知图书管理员,布置图书采购任务。
第十一条 编号
总务科购进图书后,按图书购入台帐进行填写,把图书送交图书管理员;图书管理员必须对新进图书进行登记,分类编号,然后存放在书架书柜中。
第十二条 通知
图书纳入书架后,管理员立即通知希望购书者前来借阅。按月把月内购进的全部图书书目、刊登在企业内部刊物上,通知全体员工。
第十三条 外借限制
新近购入的图书,原则上一个月之内不外借,只允许在图书室内阅读。
第十四条 中止采购
如果希望中止采购图书,必须由图书管理员向研究管理科长请示,经同意后,转告总务科中止采购。
第十五条 预算
图书管理员必须掌握在正常情况下各月购买图书的册数与金额;在此基础上,在每月末,以及每年末制订下月或下年度购书预算金额,以及购买数量与欲购图书名称等等,经研究管理科长、上报总务科。
第十六条 审核
总务科长对购书预算报告书进行审核,确定每年购书预算金额,并通知研究管理科并图书管理员执行。如果总务科长审核结果认为所报购书预算超过了允许的范围或允许的总额,则上报总务部长、财务部长乃至总裁裁决。
□ 外借
第十七条 外借
(一)如果研究业务需要外借图书,由借阅者填写“外借图书单”,向研究管理科长提出申请,许可后向管理员借书。
(二)图书管理员要作好外借图书登记,并经常检查外借状况。
第十八条 归还
归还图书的同时,退给借阅者“外借图书单”。
第十九条 阅读
在图书室借阅图书,必须在登记表上作好登记,写明借阅者姓名、所在部科等。工作时间借阅图书,必须经主管领导认可。
第二十条 外借期限
(一)外借图书原则上阅完应即时归还。
(二)普通读物的外借时间为一周以内。
(三)业务上必备读物外借时间不超过三月;必要时可以续借,续借必须重新办理手续。
(四)孤本、珍本或其他需要补缀的书籍,原则上拒绝外借。
第二十一条 归还事务
图书管理员在接到归还图书后,必须在原外借登记上填注归还日期,以及其他需要备注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阅读报纸
报刊杂志原则上不外借,只限在图书室阅览。报纸按月装订,杂志按年装订。
□ 赔 偿
第二十三条 丢失
外借图书一旦丢失,必须填写“丢失报告单”,经管理员、向研究管理科长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调查
研究管理科长依据“丢失报告单”,对丢失原因作出调查,并就调查结果向总务部长作出报告。
第二十五条 索赔
总务部长根据报告及情节,向责任者提出赔偿办法。
第二十六条 赔偿限度
(一)如果确认系由于个人过失,且情节恶劣或严重者,要求按书价赔偿。
(二)如果确认系由于个人过失,但并非故意,或情节不严重者,由总务部长确定减免比例,总额不低于书价的一半。
(三)如果市场价格不明,或原价不清者,由总务部长确定金额。
(四)如果丢失的责任难以明确,由总务部长全权处置。
第二十七条 破损
外借图书如果破损,参照上条规定索赔。
□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定期整理
(一)图书室责任人员必须经常整理图书,并每隔四年对全部图书进行一次清点。
(二)对照台帐与其他图书登记,进行认真核对。
(三)把清点与核对结果经主管科长上报总裁,并通知总务部长及其他各部长。
第二十九条 修订
本规定的修订,由总务科长提议、总裁决定。
第三十条 实施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