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尔茨在创立人力资本理论时,曾经意识到人力资本产权关系的存在,他指出:“那些接受了人力资本方面公共投资的个人,应该得到这类投资所产生的收益吗?”人力资本既然是一种资本,人力投资也就是一种实际的投资行为,因而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与物质资本相同的产权归属问题。当前许多国家的人力资本投资主要有两种类型,福利性质的投入和功利性质的投入,由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对个人人力资本投资可以看作是由国家股、企业股和个人股三大部分组成。
因此,人力资本的产权收益就应该在国家、企业与个人之间进行分配。经济学家魏杰指出,产权制度在设计上要调动人力资本的积极性,首先就要尊重人力资本应有利益,要将人力资本作为一特殊的资本来看待。对人力资本的报酬不能仅仅使用工资这种属于一般劳动报酬的收益范围,而是要同其他资本一样,要作为资本而参与分配,获得资本性收益,如人力资本持股制及年薪制等。
因此,人力资本的产权收益就应该在国家、企业与个人之间进行分配。经济学家魏杰指出,产权制度在设计上要调动人力资本的积极性,首先就要尊重人力资本应有利益,要将人力资本作为一特殊的资本来看待。对人力资本的报酬不能仅仅使用工资这种属于一般劳动报酬的收益范围,而是要同其他资本一样,要作为资本而参与分配,获得资本性收益,如人力资本持股制及年薪制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