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保证本公司品质管理制度的推行,并能提前发现异常,迅速处理、改善,借以确保及提高产品品质符合管理及市场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内部品质监审的相关业务。
第三条内部监审的组成人员。
内部品质监审人员由监审负责人与监审员组成。
1.监审负责人。监审负责人由质量控制主管担任。
2.监审员。监审员由质量控制专员组成。
监审管理
第四条内部品质监审的权限。
内部品质监审员的权限包括下列各项。
1.内部品质监审员可对接受监审部门的相关人员提出监审上必要的各项资料,并请求协助与监审有关的附带事项。
2.内部品质监审员可依需要,请求被监审部门相关人员以外的人会同检察,确认及征求其意见。
3.品质监审员可依需要,进入制造部门设施内的任何场所。
第五条内部品质监审员的注意事项。
1.一切内部品质监审的实施必须依据事实进行,在表明其判断与意见时,需秉持公正不偏的态度。
2.在业务处理、方法等方面,不得对被监审部门直接下达命令或指挥。
3.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得将职务上获知的事项泄露给其他人员。
4.在实施内部品质监审时,必须设法使监审工作不过度妨碍被监审部门的日常业务。
被监审管理
第六条被监审部门。
所有与品质体系有关的部门。
第七条被监审部门的负责人。
被监审的部门由其部门最高主管担任负责人。
第八条被监审部门的义务。
被监审部门必须接受内部品质监审的实施。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得拒|
绝接受监审或做不实报告。
内部监审规范
第九条内部监审规范的制定。
1.各项品质标准。品质管理部会同制造部、营业部、研发部及有关人员,依据|
“操作规范”,并参考以下方面内容制定各项品质标准。
(1)国家标准。
(2)同业水准。
(3)国外水准。
(4)客户需求。
(5)本身制造能力。
(6)原材料供应商水准。
2.品质监审规范。品质管理部召集制造部、营业部、研发部及有关人员,按原|物料、在制品、成品将下列内容填注于“品质标准及监审规范设(修)订表”内,交有关部门主管核签且经总经理核准后,分发有关部门凭此执行。
(1)检查项目。
(2)料号(规格)。
(3)品质标准。
(4)检验频率(取样规定)。
(5)检验方法及使用的仪器设备。
(6)允收规定等。
第十条内部监审规范的修改。
1.各项品质标准、监审规范若因以下因素变化,可以予以修订。
(1)机械设备更新。
(2)技术改进。
(3)制程改善。
(4)市场需要。
(5)加工条件变更。
2.品质部每年年底前至少重新校正一次,并参照以往品质实绩,会同有关单位|
检查各料号(规格)的各项标准及规范的合理性,酌情予以修订。
第七条被监审部门的负责人。
被监审的部门由其部门最高主管担任负责人。
第八条被监审部门的义务。
被监审部门必须接受内部品质监审的实施。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得拒绝接受监审或做不实报告。
内部监审规范
第九条内部监审规范的制定。
1.各项品质标准。品质管理部会同制造部、营业部、研发部及有关人员,依据
“操作规范”,并参考以下方面内容制定各项品质标准。
(1)国家标准。
(2)同业水准。
(3)国外水准。
(4)客户需求。
(5)本身制造能力。
(6)原材料供应商水准。
2.品质监审规范。品质管理部召集制造部、营业部、研发部及有关人员,按原物料、在制品、成品将下列内容填注于“品质标准及监审规范设(修)订表”内,交有关部门主管核签且经总经理核准后,分发有关部门凭此执行。
(1)检查项目。
(2)料号(规格)。
(3)品质标准。
(4)检验频率(取样规定)。
(5)检验方法及使用的仪器设备。
(6)允收规定等。
第十条内部监审规范的修改。
1.各项品质标准、监审规范若因以下因素变化,可以予以修订。
(1)机械设备更新。
(2)技术改进。
(3)制程改善。
(4)市场需要。
(5)加工条件变更。
2.品质部每年年底前至少重新校正一次,并参照以往品质实绩,会同有关单位检查各料号(规格)的各项标准及规范的合理性,酌情予以修订。
3.在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修订时,品质部应填立“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设(修)订表”,说明修订原因,并交有关部门会签意见,呈现总经理批示后,方可凭此执行。
内部监审控制
第十一条内部品质监审计划。
监审负责人须负责制作各年度的“内部品质监审计划书”,明确内部品质监审活动的基本方向,并取得品质部经理的认可。
第十二条内部品质监审的区分及实施时间。
内部品质监审可分为定期内部品质监审与临时内部品质监审,依照下列方式进行。
1.定期内部品质监审是指以事前制定的“内部品质监审计划书”为依据,以持续方式进行的监审。
2.临时内部品质监审是指依情况需要而进行的监审。
第十三条内部品质监审的通知。
监审负责人在实施内部品质监审之前,必须通知接受监审部门的负责人;但在紧急情况或特别必要的状况下,可不需事前通知。
第十四条听取被监审部门的意见。
内部品质监审员在部分或全部的内部品质监审进行完毕时,必须向接受监审的部门有关人员说明监审结果并听取其意见。
第十五条报告的义务。
监审负责人需在内部品质监审完毕后,迅速将“内部品质监审报告书”整理出来,并根据需要加入不合适事项及必须改正的事项,向品质部经理提出报告。
第十六条分发《内部品质监审报告书》复本。
1.监审负责人须提供“内部品质监审报告书”的复本给被监审部门的负责人。
2.监审负责人如认为必要,还要将“内部品质监审报告书”的复本提供给各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矫正措施。
接受监审的部门的负责人需针对《内部品质监审报告书》中指出的必须改正的事项,迅速着手改善,并利用文书透过监审负责人,向负责品质的最高主管提出实施报告。
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品质部负责修改及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