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艺部门提出的工艺性审查意见应协调一致。各专业间出现不同意见时,应由主任(主管)工艺师协调。如仍有不同意见时,则应由总工艺师处理,直至总工程师最后仲裁。
工艺和设计间有不同意见时,应呈报双方技术领导协商解决。如有分歧意见则应呈报上级裁决。仲裁结论应记录在“工艺性审查记录卡片”上。
定点协作生产的(部、组)件的设计文件,其工艺性审查和会签应由协作单位的工艺人员负责。
对于需要进行工艺试验才能确定解决办法的问题,经过工艺人员与设计人员协商,可在设计文件工艺审查记录上说明情况,经技术领导同意后先进行工艺会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