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公司的稳定发展,充分发挥员工能力,并本着人与工作互相适应的
原则,合理进行人力资源的分配,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员工的升、降、调、辞、退必须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慎重处理。凡属关键工作
或职务的
任职人员变换,需进行严格审查,宁缺勿滥。
第三条 人员调整必须以考核为依据,以任职资格为标准,兼顾个人发展潜能和现任职
务。
第四条 人事调整包括升任,降任,调任,免职,离退休,辞聘,辞退,停薪留职等内
容。
第五条 人事调整管理权限依《人事决策权限》和其他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 任免规定
第六条 为创造一种奋发向上的公司心理环境,本公司特设立自我申报制度。申报人应
根据
自己的能力专长,本着为公司和个人负责的精神填写《员工自我申报表》。经人事部会同该
员工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共同考查合格者,列入备选人员档案,以便在适当的时机选任。
第七条 凡升任,调任,降任员工,均由相应部门的主管领导提名,报人事部。由人事
部按权限规定呈送审核人。
第八条 凡呈报升任,调任,降任要求的部门,应配齐以下材料:
(一)拟定调整的职务或工作
(二)员工绩效考核表
(三)主管领导对其所做的全面鉴定
(四)具有说服力的事例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凡由上级授意调整的人员,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应按本规定第八条配齐材料。
第十条 高级员工的任职通知由总裁签发,人事部负责通报有关部门。高层以下员工的
任职
通知书由人事部与有关单位主管领导共同签发。
第十一条 因职务变换或因重大失误需免去原任职务的高级员工,由总裁签发免职通知
书,
并由人事部向公司有关部门通报。高层以下员工由人事部与有关部门主管领导共同签发免职
通知书。
第十二条 凡接到任免通知书的员工,限一周内交接好工作,到人事部办理任免手续。
□ 辞聘、辞退的规定
第十三条 员工的辞聘、辞退管理,以本公司《员工辞退、辞职管理条例》办理。
第十四条 在以下情况下,公司对员工可以资遣:
(一)歇业或转让时
(二)公司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三)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暂停工作一个月以上
(四)业务性质变革而原有员工无法适应时
(五)其他特殊原因
第十五条 员工自收到资遣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妥离职手续,并领取资遣费。若自
接到资遣通知三十日内未办理离职手续者,不再发放资遣费,按辞退处理。
第十六条 员工资遣的先后顺序为:
(一)在职期间曾受惩处的
(二)工作绩效不如他人的
(三)本公司工龄短于他人的
(四)职务等级低于他人的
第十六条 资遣费发放标准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有效工作时间不足一年者,发放一个月基本工资的资遣费。
(二)有效工作时间一年以上不足三年的,发放三个月基本工资的资遣费。
(三)有效工作时间三年以上者,每增加一年,增发半个月的资遣费,但最多不超过六
个月的基本工资。
第十八条 凡本公司资遣员工再遇公司招聘时,可考虑优先录用,本企业工龄可连续计
算。若再遇资遣时,只按续任时间长短来发放资遣费。
□ 停薪留职规定
第十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一)久病不愈超过一个月者
(二)因特殊情况暂时不能供职者
第二十条 凡属第十九条第一款情况的,由部门主管填写《停薪留职通知单》,经人事
部核准后呈送本人。
第二十一条 凡属第十九条第二款情况的,由员工个人填写《停薪留职申请书》,经部
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填写《停薪留职通知单》,报人事部核准后呈送本人。
第二十二条 停薪留职以一年为限,如需延长,需经公司最高行政领导批准。停薪留职
期间不计本企业工龄。
第二十三条 凡停薪留职期满的仍不能供职,按辞退办理。
第二十四条 员工在停薪留职期间擅就他职或有收入者,一经核实,予以除名。
第二十五条 总公司正副处级和下属公司担当总公司正副部处级以上的高级员工,不得
停薪留职。
第二十六条 凡停薪留职人员,公司概不保留原任职位,申请复职时若无相应职位空缺
或已无需要时,不待复职。若停薪留职期满仍不待复职者,按辞退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凡停薪留职员工要求复职时,需填写《复职申请书》经人事部门和原任部
门主管领导核准后,办理复职手续。
□ 离退休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凡符合国家离退休规定的员工,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办理离退休手
续。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高级员工的离退休年限可适当延长,但需经公司总裁批准。
第三十条 凡属因特殊需要须继续工作的员工,可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后反聘。
第三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的离退休员工,除依法领取由保险公司核发的养老金外,还
可享受公司的养老补助金。
(一)在本公司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普通员工。
(二)在本公司连续供职的高级职工。
(三)凡对公司有特殊重大贡献的所有员工。
第三十二条 由本公司核发的养老补助金额和发放期间长短的具体标准,视公司经济情
况而
定,并由公司保险福利基金中列支。本文件暂不规定。
第三十三条 凡符合离退休条件的员工,均需在实足年龄到期前一个月,填写《离退休
申请
书》,经人事部审核一呈主管人事的副总裁(或副总经理)核准。
第三十四条 申请离退休的员工在接到《离退休通知书》后一周内前往人事部办理离退
休手续。
第三十五条 凡是在聘用合同未到期前符合国家规定离退休年龄的员工,合同自年龄实
足之日起中止。
第三十六条 凡此规定未尽事项,参照其他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公司的稳定发展,充分发挥员工能力,并本着人与工作互相适应的
原则,合理进行人力资源的分配,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员工的升、降、调、辞、退必须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慎重处理。凡属关键工作
或职务的
任职人员变换,需进行严格审查,宁缺勿滥。
第三条 人员调整必须以考核为依据,以任职资格为标准,兼顾个人发展潜能和现任职
务。
第四条 人事调整包括升任,降任,调任,免职,离退休,辞聘,辞退,停薪留职等内
容。
第五条 人事调整管理权限依《人事决策权限》和其他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 任免规定
第六条 为创造一种奋发向上的公司心理环境,本公司特设立自我申报制度。申报人应
根据
自己的能力专长,本着为公司和个人负责的精神填写《员工自我申报表》。经人事部会同该
员工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共同考查合格者,列入备选人员档案,以便在适当的时机选任。
第七条 凡升任,调任,降任员工,均由相应部门的主管领导提名,报人事部。由人事
部按权限规定呈送审核人。
第八条 凡呈报升任,调任,降任要求的部门,应配齐以下材料:
(一)拟定调整的职务或工作
(二)员工绩效考核表
(三)主管领导对其所做的全面鉴定
(四)具有说服力的事例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凡由上级授意调整的人员,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应按本规定第八条配齐材料。
第十条 高级员工的任职通知由总裁签发,人事部负责通报有关部门。高层以下员工的
任职
通知书由人事部与有关单位主管领导共同签发。
第十一条 因职务变换或因重大失误需免去原任职务的高级员工,由总裁签发免职通知
书,
并由人事部向公司有关部门通报。高层以下员工由人事部与有关部门主管领导共同签发免职
通知书。
第十二条 凡接到任免通知书的员工,限一周内交接好工作,到人事部办理任免手续。
□ 辞聘、辞退的规定
第十三条 员工的辞聘、辞退管理,以本公司《员工辞退、辞职管理条例》办理。
第十四条 在以下情况下,公司对员工可以资遣:
(一)歇业或转让时
(二)公司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三)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暂停工作一个月以上
(四)业务性质变革而原有员工无法适应时
(五)其他特殊原因
第十五条 员工自收到资遣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妥离职手续,并领取资遣费。若自
接到资遣通知三十日内未办理离职手续者,不再发放资遣费,按辞退处理。
第十六条 员工资遣的先后顺序为:
(一)在职期间曾受惩处的
(二)工作绩效不如他人的
(三)本公司工龄短于他人的
(四)职务等级低于他人的
第十六条 资遣费发放标准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有效工作时间不足一年者,发放一个月基本工资的资遣费。
(二)有效工作时间一年以上不足三年的,发放三个月基本工资的资遣费。
(三)有效工作时间三年以上者,每增加一年,增发半个月的资遣费,但最多不超过六
个月的基本工资。
第十八条 凡本公司资遣员工再遇公司招聘时,可考虑优先录用,本企业工龄可连续计
算。若再遇资遣时,只按续任时间长短来发放资遣费。
□ 停薪留职规定
第十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一)久病不愈超过一个月者
(二)因特殊情况暂时不能供职者
第二十条 凡属第十九条第一款情况的,由部门主管填写《停薪留职通知单》,经人事
部核准后呈送本人。
第二十一条 凡属第十九条第二款情况的,由员工个人填写《停薪留职申请书》,经部
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填写《停薪留职通知单》,报人事部核准后呈送本人。
第二十二条 停薪留职以一年为限,如需延长,需经公司最高行政领导批准。停薪留职
期间不计本企业工龄。
第二十三条 凡停薪留职期满的仍不能供职,按辞退办理。
第二十四条 员工在停薪留职期间擅就他职或有收入者,一经核实,予以除名。
第二十五条 总公司正副处级和下属公司担当总公司正副部处级以上的高级员工,不得
停薪留职。
第二十六条 凡停薪留职人员,公司概不保留原任职位,申请复职时若无相应职位空缺
或已无需要时,不待复职。若停薪留职期满仍不待复职者,按辞退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凡停薪留职员工要求复职时,需填写《复职申请书》经人事部门和原任部
门主管领导核准后,办理复职手续。
□ 离退休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凡符合国家离退休规定的员工,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办理离退休手
续。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高级员工的离退休年限可适当延长,但需经公司总裁批准。
第三十条 凡属因特殊需要须继续工作的员工,可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后反聘。
第三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的离退休员工,除依法领取由保险公司核发的养老金外,还
可享受公司的养老补助金。
(一)在本公司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普通员工。
(二)在本公司连续供职的高级职工。
(三)凡对公司有特殊重大贡献的所有员工。
第三十二条 由本公司核发的养老补助金额和发放期间长短的具体标准,视公司经济情
况而
定,并由公司保险福利基金中列支。本文件暂不规定。
第三十三条 凡符合离退休条件的员工,均需在实足年龄到期前一个月,填写《离退休
申请
书》,经人事部审核一呈主管人事的副总裁(或副总经理)核准。
第三十四条 申请离退休的员工在接到《离退休通知书》后一周内前往人事部办理离退
休手续。
第三十五条 凡是在聘用合同未到期前符合国家规定离退休年龄的员工,合同自年龄实
足之日起中止。
第三十六条 凡此规定未尽事项,参照其他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