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的条件下,对一些无原则的纠纷应采取含糊的处理方法,或者为了解决某些冲突,可进行一些必要的合作、折中或作出必要的退让、妥协。
比如,鼓励冲突的双方把他们的利害关系结合起来,使双方的要求都得到充分的满足;或者在冲突双方的要求之间寻求一个折中的解决办法,让双方都得到部分满足;或者驱使一方放弃自己的观点、利益去满足另一方的要求;或者用暗示或不管的方式鼓励冲突双方自己去解决分歧,等等。假若双方都是搞派别斗争,为他们各自的小集团的私利面闹纠纷,完全违背整体利益,那么在解决这样的纠纷时,就不必去分清谁是谁非,事实上也无法分清谁是谁非,可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办法来处置。
又如,对某些闹事问题的处理,从闹事本身上看并不正确,但为了有利于大局的安定,在说清事理之后,可对他们的要求作出一些不损害大原则的妥协,以缓和矛盾。虽然这种处理纠纷的方式看来显得简单和有点不分是非,但仍不失为一种解决冲突的有效方法。